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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测算委托书模板-适用于虚假陈述案件
发布时间: 2024-09-09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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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X  X  X  X(委托人名称) 

  损失测算委托书 

  案号/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单位案件审理(委托人可根据工作实际填写其他事由)需要,特委托你中心测算XXXX公司(股票代码:XXXXXX,股票简称:XXXX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系列投资者张三X(人数)的损失金额,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本案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 

  委托人在此处指定案件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 

  如需分段计算损失(即存在两个以上实施日、揭露日),应分别指定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 

  二、测算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委托人在此处指定,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委托人指定是否计算佣金、印花税损失。如需计算佣金的,应同时指定佣金费率(佣金费率市场化,总体呈下降趋势)。如需计算印花税的,应同时指定印花税税率(自20238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在此之前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 

  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影响 

  委托人如需测算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影响的,请在此处指定,采用你中心3+X”组合参考指数体系为基础的“同步指数对比法”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影响。 

  、重要声明 

  委托人知晓你中心损失测算服务的公益性质,损失测算不属于鉴定行为,也不收取费用,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仅供委托人参考。 

    

  附件: 1.投资者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 

        2.投资者电子证券交易记录 

  联系人:****      电话:******* (手机号+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收件地址:*****(用于接收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 

    

  委托人:XXXX(盖章)

     

    

    

    

    

    

    

    

   以下提示说明,请委托人知悉,发文时删除 

   

   

  一、交易数据格式及提交方式 

  委托人应按照《查询投资者证券交易数据格式说明》提供符合本中心格式要求的EXCEL格式交易数据,否则本中心不予受理。 

  委托人在中国投资者网提交委托手续资料时,应完整上传投资者交易数据、投资者名单(word/excel格式 

  本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21-51916890  

  、移动加权平均法简介 

  移动加权平均法的算法:投资者于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每次买入股票后,以新买入的股票成本加上前次的持仓成本,除以本次买入的股票数量加上前次的持仓数。即投资者每次买入股票时核算一次买入成本(持仓成本价),如此连续计算至揭露日前;卖出股票的成本则以前一次计算所得买入均价为核算依据,无论实际卖出价格如何变化,不影响买入均价计算。 

  公式:买入均价=(本次购入股票金额+本次购入前持股总成本)/(本次购入股票数量+本次购入前持股数量)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揭露日有效持股余额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股数+(买入均价-基准价)*揭露日有效持股余额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未卖出股数。 

  三、3+X组合参考指数体系为基础的同步指数对比法简介 

  本中心3+X组合参考指标体系:3代表综合指数、一级行业指数和三级行业指数,均为必选指数。综合指数包括上证综指、深证综指、创业板综指,系争股票根据其上市板块选择一个相关的综合指数作为参考指标;行业指数采用市场上相对权威、应用较广的申万指数。X代表热点比较突出的反映系争股票特点的概念指数,属于可选指数。 

  “同步指数对比法”:从投资者第一笔有效买入开始,假设投资者买卖案涉股票时,同时买入卖出相同数量的指数,每一笔交易均同步对应指数的买入卖出,指数的价格取交易当日的收盘数值。揭露后卖出的或持有股票的,假设也同步卖出或持有对应的指数。具体计算方法是,将每个投资者持股期间的大盘指数、行业指数的平均跌幅与个股跌幅进行对比,用“相对比例法”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影响。 

  “同步指数对比法”特点:一是充分考虑投资者买入股票数量和指数波动因素,将投资者每笔买入股票的数量与参考指数当日收盘数值相挂钩,买入股票的权重、时间能够在指数上得到反映;二是损失计算“个性化”,充分考虑到不同投资者的交易实况,根据其揭露日后卖出及基准日持股情况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比例,计算结果更客观公正。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电话:400-66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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