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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测算业务委托说明
发布时间: 2024-09-09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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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主体范围 

中心仅接受下列单位的委托损失测算申请: 

(一)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 

(二)中国证监会系统单位(部门); 

(三)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 

(四)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仲裁机构。


二、业务受理范围 

1.案件类型 

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案件、操纵市场案件。 

2.测算项目 

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可根据委托人要求扣除证券投资风险。 


三、业务流程 

1.委托前沟通咨询 

申请委托之前,委托人应预先与中心就损失测算业务性质、损失测算方法、委托手续、证券交易数据格式等具体事宜进行沟通咨询,咨询电话021-51916890。 


2.提交委托手续资料 

自2024年7月1日起,本中心损失测算业务仅接受线上委托申请,委托人须登录“中国投资者网”(https://www.investor.org.cn)提交委托手续资料,且无需寄递书面委托书,本中心不再接受线下委托。 


委托前,委托人(案件具体经办人、联系人)需事先联系本中心获得“中国投资者网”登录账号授权,经授权后,委托人直接凭手机号登录系统(无需注册),提交委托手续资料。 


委托人应向本中心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损失测算委托书(扫描成PDF格式),以及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查询的符合本中心格式要求的电子证券交易数据等资料(注:委托人登录系统后,可在个人中心首页查阅、下载《损失测算委托书》模板、《查询投资者证券交易数据格式说明》等资料)。 


3.受理审核 

本中心将审核损失测算委托书、交易数据等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且可以补正的,通知委托人补正;不符合本中心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4.实施损失测算 

受理后,本中心根据委托书指定的测算标准及测算项目,基于委托人提交的交易数据,测算投资者损失。 


5.出具损失测算意见 

一般情况下,本中心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算。委托测算投资者人数众多、证券交易类型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中心评估后可适当延长测算期限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补充提交材料的,损失测算期限从补充材料齐全之日起算。 


6.关于质证 

案件当事人就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提出质询的,委托人应先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仍要求中心答复且委托人认为有必要的,委托人应汇总质询意见后统一提交中心,由损失测算人员在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范围内予以答复。本中心不出庭接受质询。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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