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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林某自述其想赎回自己购买的某理财产品,并曾向某证券营业客户经理吴某咨询意见。吴某建议林某等待一段时间再看,最终林某选择听取了吴某的意见。后来理财产品业绩下滑,林某认为是吴某的建议导致自己没有及时赎回产品,导致其利润及本金共亏损约21万元。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遂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
二、主要争议
该纠纷中,营业部对林某的理财产品利润及本金损失是否负有责任及其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等问题各执一词。
营业部认为:当初林某进行咨询的时候,吴某只是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为其提供建议,是否赎回的决定权在于林某自己。因此,营业部对于损失一事没有责任。另外,营业部还认为,林某要求对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不合理。
林某则称自己之所以没有及时赎回产品,完全是因为吴某的错误建议导致,营业部应当赔偿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三、调解过程
调解员通过对事前了解的信息及双方当事人的现场陈述进行分析和确认后,认定以下事实:林某投资35万元本金购买某理财产品,于2015年6月向营业部客户经理吴某咨询其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否到了赎回的时机,自己想予以赎回。吴某建议等待一段时间再看,林某听取了吴某的意见,没有进行赎回。后来,该产品业绩下滑。2015年6月该产品持仓峰值为46万元,截止到2015年11月,产品持仓价值减少21万元。2016年年底林某将产品全部赎回,计算全部盈亏之后,理财产品亏损本金3万多元。
调解员劝说林某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问题:一、客户经理吴某的建议行为与其未及时赎回产品一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应该如何划分双方在其未及时赎回产品发生损失一事上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调解员就因果关系层面引导林某进行分析,强调其自己作为账户的控制者,具有完全的自主交易权,产品是否赎回完全由其自主决定,任何人的建议都应当只具有参考意义,其本人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和结果独立承担责任,让其认识到吴某的建议与其亏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调解员表示,林某应当了解任何人的投资建议都具有风险性的问题,其忽略吴某的建议所具有的风险,直接将吴某的建议作为自己交易的依据导致亏损,这主要是其过于疏忽大意的结果,因此建议林某理性看待营业部在损失一事上的责任比例。
林某在调解员的分析下,意识到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态度有所缓和。最后,调解员劝说林某多考虑营业部处理纠纷的态度和诚意:尽管营业部认为自己对于纠纷事项没有责任,但仍然积极配合,愿意共同协商解决问题;调解员表示希望林某其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的原则,重新衡量诉求范围是否合理,是否应当剔除利润金额。林某表示可以考虑。
同时,调解员也努力劝说营业部以化解矛盾为大局,多想想营业部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时候,是否尽到严谨的风险提示责任,建议营业部作出适当让步。
在调解员的不断调和下,营业部最终表示愿意就林某的本金损失进行补偿,林某也接受营业部补偿本金损失的提议,并表示不再提出任何其它主张,纠纷得到顺利化解。
四、案例评析
1.投资者易于听信他人投资建议,忽略市场风险的情况较为普遍,通过本案,投资者应当认识到投资交易的风险无处不在,加强自主学习、独立决策、做好自我防范才是规避风险的关键。
2.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应详尽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提示其独立自主地做出投资决策,宣导理性投资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