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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难预测 历史业绩莫轻信
发布时间: 2023-04-27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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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刘先生称,某投资咨询公司业务员向其宣称公司有强大的专业投顾团队,只要交钱成为公司VIP客户,就能跟随他们操作公司的每日金股。业务员还向刘先生展示了投顾团队操作牛股的历史业绩,业绩显示投顾向客户推荐的股票都是盈利几十个点。此外,业务员还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发其他客户付款签约、股票盈利、解套等截图。刘先生非常心动,交费两万余元,签约成为VIP客户,跟随公司投顾团队进行股票交易。后来,在投顾团队的指导下,刘先生不仅没有任何盈利,反而亏损不少。刘先生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欺骗自己,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

二、争议焦点

该公司所宣传的历史业绩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投资者的情况?是否应当退还服务费?

三、调解过程

调解员介入调解后,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该公司业务员确实向刘先生宣传了公司历史服务业绩,业绩内容为真实情况,但所宣传的历史业绩不全面,只展示了最佳业绩,投资者误以为公司实力强劲;业务员在朋友圈所宣传的其他客户付款签约、盈利及解套等信息属实,但同样存在不全面不客观的问题。

同时,调解员根据刘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发现业务员在签约前还曾向刘先生发送下午有好票,5万把握赚9千的那种,要不要跟上的招揽信息。

公司认为,业务员所宣传的历史业绩及朋友圈信息并无虚假,所以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同时,公司在与刘先生签约时,已由客服人员向其说明不保证投资收益,因此公司已经尽到风险告知责任,且刘先生当时回复知晓,说明其对投资亏损的风险存在认知,因此不存在欺骗投资者的情况。

针对该公司的行为,调解员指出: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第二十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推广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向客户承诺确定收益或收益范围;对过往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包括以特定客户或者特定时间区间的历史最佳收益作为历史业绩进行宣传,但未向投资者明示;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等。

(二)公司针对历史业绩、客户盈利、解套情况的宣传,属于上述夸大宣传的情形,业务员的招揽行为则属于承诺确定收益、使用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的情形,违反了上述规定,对客户签约决策形成误导,应当对自身违规行为造成的客户权益损害事实承担责任。

经过调解员分析,该公司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意退还部分服务费,但无法接受退还全部服务费的意见。

针对双方关于赔偿金额的分歧,调解员对刘先生指出:其在签约前已具有数年股票投资经验,对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具有理性认识能力,理应知晓股票交易不可能稳赚不赔的基本常识,且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具有完全的交易决策自主权,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签约及交易行为承担责任。

经过调解员反复沟通,双方达成和解方案,调解圆满成功。

四、案例评析

以特定客户或者特定时间区间的历史最佳收益作为历史业绩进行宣传,且很少明示所宣传业绩为最佳业绩,营造公司实力强劲的假象,是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招揽业务时的不合规的做法,投资者在看待此类宣传信息时,务必理性辨别。除上述招揽方式外,投资咨询公司为尽可能吸引客户签约,采用的宣传手段众多,作为投资者,应当始终牢记没有稳赚不赔的投资之铁律,谨防被与庄家合作”“提供内幕消息”“跟上赚钱机会等虚假、夸大宣传所蒙蔽,摒弃赌一把的侥幸心理和冲动情绪,谨慎交费,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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