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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收益不可信 买者自负要谨记
发布时间: 2023-04-11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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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纷概要 

20193月,投资者张先生在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咨询公司)工作人员的宣传下购买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投顾服务)。张先生认为在服务期间投资咨询公司未如前期宣传所承诺地向其提供有关股票涨停信息,推荐的股票不涨反跌造成其巨额亏损,于是联系该投资咨询公司并以服务与宣传不符为由要求公司退费并赔偿亏损,但该公司拒不承担任何责任。20213月,张先生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湖南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调解工作站)提交了调解申请,希望第三方公益调解机构介入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争议焦点 

张先生认为,该投资咨询公司进行了不实、误导性宣传导致其亏损,因此该投资咨询公司应退还相应的服务费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投资咨询公司则否认其存在张先生所指的情况,并认为张先生若对其提供的投顾服务不满意,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退费而不是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多才提出。

三、调解过程 

调解程序启动后,调解员逐一查看张先生提供的微信及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该投资咨询公司确实存在宣传不当行为,例如“调研团队秘密布局、年化收益率超过150%”等煽动性话语,并且不断营造名额很少、机会难得等气氛,误导投资者认为只要购买了其投顾服务即可获利。同时,调解员经检索发现,2020年当地证监局以该投资咨询公司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为由对其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其违规行为包括不实、误导性宣传以及承诺收益。调解员以上述证据和信息为切入点,明确指出投资咨询公司在本纠纷中存在违规宣传行为,要求该公司给出解决方案。投资咨询公司态度软化并表示可以协商退还部分服务费,但无法赔偿张先生的巨额亏损。

2021319日,调解员联系张先生进行背靠背调解,向他进行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出他前期过于轻信他人,缺乏“买者自负”的理念,同时用身边的案例警醒他保持理性投资心态,缓解他的不满情绪。在调解员耐心细致开导和鼓励下,张先生接受自己投资失败的事实,也理解其要求投资咨询公司承担投资亏损的主张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因此,张先生相应调整了诉求,希望投资咨询公司退回服务费。

最终,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经过多轮协商,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方案,投资咨询公司向投资者张先生退还部分服务费,本次纠纷调解成功。

四、案件启示 

调解实践中,投资者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纠纷多源于后者展业过程中的误导性宣传、承诺收益等违规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严格依法展业,将监管要求贯彻到业务全流程,做好经营合规工作。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理性,明悉投顾服务依法不能对投资者的收益进行承诺,投资者如果对服务不满意,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从来不是一句空话,投资者应当要有良好的心态,理性选择投资方式,摒弃一夜暴富观念,更不应该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建议当做“救命稻草”盲信、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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