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调解申请注意事项
一、索赔资格
投资者在提交调解申请前,应确定自己是否具有索赔资格。并非所有买卖过或者持有被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均具有索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原则上投资者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享有索赔权利:一是在上市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后购买股票;二是一直持有股票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公开揭露或者自行更正后。关于获赔区间,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告了解;如果想了解更详细的规定,可以查阅《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二、调解意愿
调解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前提下,中立第三方通过沟通、疏导、劝解等方式,促成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活动。其重要前提是纠纷双方均自愿接受中立第三方来主持调解纠纷,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活动都无法开展。因此,法律服务中心在收到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进行调解的申请后,首先需要征询上市公司的调解意愿。根据法律服务中心《调解规则》,如上市公司表示不同意调解或在征询期结束时仍未明确表态的都视为拒绝调解,调解申请将无法受理。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强制调解义务,法律服务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也无权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参与调解。
三、索赔金额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类案件的投资者损失计算通常较为复杂,并非部分投资者认为的按投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在计算投资者损失时,除了需要确定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佣金费率等参数外,还涉及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的扣除。在司法和调解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法院主要采用委托损失测算专门机构的方式计算投资者损失。因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前应充分估算索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