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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调解事项解答
发布时间: 2024-07-23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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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服务中心)收到不少个人投资者因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导致自身损失要求赔偿的调解申请。为更好帮助投资者获取调解服务,下面就投资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作简要解答。 

    

  一、关于索赔资格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是指其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的行为。通常来说,监管部门针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会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可查阅上市公司公告了解行政处罚进展以及具体处罚事项。

 

  事实上,并非所有买过或者持有被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均具有索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原则上投资者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享有索赔权利:一是在上市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后购买股票;二是一直持有股票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公开揭露或者自行更正后。关于获赔区间,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告了解;如果想了解更详细的规定,可以查阅上述司法解释。 

   

  二、关于调解意愿 

  调解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前提下,中立第三方通过沟通、疏导、劝解等方式,促成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活动。其重要前提是纠纷双方均自愿接受中立第三方来主持调解纠纷,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活动都无法开展。因此,法律服务中心在收到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进行调解的申请后,首先需要征询上市公司的调解意愿。根据法律服务中心调解规则,如上市公司表示不同意调解或在征询期结束时仍未明确表态的都视为拒绝调解,调解申请将无法受理。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强制调解义务,法律服务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也无权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参与调解。 

   

  根据我们的实践与经验,影响上市公司参与调解的因素包括: 

  (一)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赔偿能力。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一般涉及人数众多,赔偿总额较高,部分涉及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存在经营困难,连年亏损甚至面临退市。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往往较低。 

   

  (二)上市公司是否因虚假陈述行为被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投资者在上市公司刚刚被立案调查的时候,就提出调解申请,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时间节点。因为被立案调查并不代表一定会被认定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从而受到行政处罚,所以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在立案调查阶段同意调解的可能性较小 

   

  (三)诉讼时效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投资者有权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者上市公司主动更正之日起三年内提起相关赔偿请求的诉讼。在诉讼时效初期,上市公司很难预估在诉讼时效内将有多少投资者提出赔偿请求,对赔偿规模无法精确估算,因此难以决策是否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投资者提出的赔偿请求,此时上市公司的调解意愿往往较低。 

   

  (四)法院是否作出生效示范判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专业性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较多,如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等“三日一价”问题没有法院作出的示范判决或其他生效判决时,双方较难在调解阶段就上述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因此,上市公司通常会以此为由拒绝调解。 

   

  三、关于索赔金额 

  投资者申请调解时一般均会提出索赔金额,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类案件的投资者损失计算通常较为复杂,并非部分投资者认为的按投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在计算投资者损失时,除了需要确定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佣金费率等参数外,还涉及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的扣除。因此在司法和调解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法院主要采用委托损失测算专门机构的方式计算投资者损失。 

     

  建议投资者在提交申请前,多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告,了解公司具体情况后,再选择合适的时机和方式,理性维权。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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