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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义务莫忽视,理性投资识风险
发布时间: 2023-06-21 1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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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于2022年3月花费10万元购买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彭某推荐的基金产品,封闭期为1年。购买之前,彭某宣传该基金产品十分安全稳健符合投资者需求,但投资者购买后发现该基金并不像彭某所描述的那样稳健,反而造成40%的本金亏损。就此投资者联系公司要求赎回本金,但彭某让投资者继续持有,耐心等待创业板板块股票反弹后该基金产品的表现。投资者认为彭某虚假宣传基金产品造成投资者亏损,遂于2023年5月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湖南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申请调解,要求某证券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争议焦点 
  本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证券公司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证券公司认为:工作人员介绍时已明确说明该基金为公司代销产品;在投资者购买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揭示了产品风险;公司认为投资者要求赔偿的原因不是由于适当性问题,而是产品业绩与其心理预期存在差距。投资者认为在购买前期已明确告知彭某自己的需求是进行稳健的投资,在风险与收益之间更偏向选择风险低的产品,但彭某仍然推荐自己购买该基金,所以证券公司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 调解过程
  工作站收到投资者的申请后,立即征询某证券公司的调解意愿。在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时,迅速组织双方选定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通过背对背沟通对双方陈述和相关记录进行分析辨别,对基本事实进行了认定:(一)公司方提供的《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显示有投资者签字,且投资者在购买该基金产品时公司已向其进行了风险揭示。(二)投资者提供的彭某销售基金时的聊天截图中,彭某关于风险问题避重就轻,未就该基金的风险进行详细告知。认定基本事实以后,调解员明确指出双方存在的问题,并对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证券公司在销售产品时,未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实施指引有关规定。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应有相应的认识,不重视风险测评,不够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时便进行投资。经过耐心调解,双方都认识到自身不足,公司方意识到了做好客户适当性工作的重要性,投资者也了解到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并向调解员表示在今后投资理财的道路上会更谨慎和理性。最终,公司同意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双方签署调解协议,长达2年之久的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四、案例启示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2年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由证监会制定,2017年7月起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内容,这也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首次出现在证券法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了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证券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投资者和相关产品、服务进行全面评估,向投资者如实告知投资产品和服务的潜在风险,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也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有理性的判断,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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