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机构销售产品纠纷调解案例 --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推介过程要严谨
发布时间: 2023-06-21 1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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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中证河北调解工作站收到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转办的投资者与某证券营业部产品销售纠纷案件,投资者称:前往银行办理业务时,在工作人员推荐下先后花费16万元和5万元购买了当时工作人员宣称“产品收益会在5.2%左右,产品兑付没有问题”的理财产品,但在产品到期后收益却未能得到兑付。就此投资者与工作人员沟通,对方解释为“产品失败无法按照5.2%兑付利息”,且此时自己才得知购买的并非银行理财产品,而是证券公司销售的产品。投资者认为,因为营业部工作人员在银行销售产品未向投资者表明身份,导致其对实际产品的性质并不知晓,误以为是银行理财,工作人员此举属于误导性销售行为,所以,要求营业部按照承诺兑付利息。
本案例的矛盾焦点为:投资者认为营业部推介宣传使其误认为已购买的产品为银行理财且收益率确定,不知道产品性质;A公司认为客户购买产品时,为投资者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系统自主购买,自主签署电子合同,不可能存在客户“误以为是银行理财”“对实际产品的性质并不知晓”“不知晓员工身份”的情况,且营业部在调查过程中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投资者也表示推介人员已表达了产品收益的波动性,而且并未对产品最高收益进行承诺,是投资者错误理解了大概率事件的不确定性。
二、解决过程
中证河北调解工作站收到上述纠纷调解案件后,调解员采取了背对背沟通的方式,对于A公司重点针对员工销售推介过程中使用的推介文件和推介话术进行沟通,向公司强调如存在误导性推介,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对于投资者重点针对其签署合同和相关协议以及登录交易系统购买产品等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沟通。
三、调解结果
经调解,销售人员虽未认可有误导性推介行为,但也认识到针对年龄偏大的投资者在销售推介过程中应当更加严谨,并愿意从个人角度对投资者进行了一定补偿;投资者认可了证券公司方案,双方达成和解。
四、案例评析
通过此案例,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员工销售行为的管理,在金融产品销售时应区分不同投资者,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进行推介,对证券交易认知能力偏弱的投资者要进行更为耐心的讲解,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与此同时,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服务前应知晓作为行为能力人签署文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对自身投资行为应审慎决策,避免投资收益达不到自己预期时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中证河北调解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