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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与F证券营业部的公募基金纠纷
发布时间: 2023-06-21 1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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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投资者X某在F证券营业部员工T某的推荐下,购买了基金,X某表示在其购买基金产品前该证券营业部T某承诺保证收益,但目前该基金产品已亏损50%左右,并不符合投资者的收益预期。X某就此联系营业部沟通解决方案,但是营业部提出的解决方案X某并不认可。投资者X某认为该证券营业部员工在展业期间未就购买该基金产品对投资者揭示相关风险,造成投资者损失不合理,于是向中证湖南调解工作站递交调解申请,要求该营业部赔偿损失。
  二、双方主要争议
  X某认为该证券公司员工T某未向其充分说明相关风险和产品特点,那么营业部应该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损失,而营业部认为购买产品是X某自愿行为,应自负盈亏,且移动终端APP在投资者在购买该产品时对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及产品说明的阅读悉知及确认。
  三、调解过程及结果
  中证湖南调解工作站收到投资者X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大,且投资者需求尤为迫切,在征询F证券营业部同意调解意愿后立即启动调解程序,并建立三方在线调解群。随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约定展开现场调解。调解现场详细了解纠纷背景及发生经过,在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高效调解沟通中,调解员建议投资者X某提出合理诉求。X某综合考虑后明确其诉求为:由F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T某给予补偿来化解纠纷。F证券营业部及工作员工T某表示需要时间考虑。
  一周后,调解员约定双方当事人在中证湖南调解工作站调解室开展第二次现场调解。调解员建议F证券营业部明确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必须遵循适当性原则,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同时应当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律合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投资者X某要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在今后的投资中,须合理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详尽周全地了解产品信息,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经考虑,F证券营业部员工T某决定同意X某提出的诉求金额,双方当事人现场签署了调解协议。为确保调解效率,调解工作站组织双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赔付款当场给付到位,三个工作日内,民事裁定书以邮寄形式送达完毕。
  四、案件启示
  1、证券经营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时,要客观如实告知客户相关产品信息,加强对客户风险提示,做好客户风险测评,绝不能向客户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有承诺收益的行为,确保客户知晓充足信息后做出自主决定,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构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第一道安全墙。
  2、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理财时,需学习投资相关知识,选择适宜的投资理财产品。通过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合同、协议、风险提示及询问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等方式详尽周全的了解产品信息。在明确产品信息后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力、投资期望等,谨慎理性的做出投资决定。
  (中证湖南调解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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