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控制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采用集中资金、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连续买卖某两只股票,造成其股票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中国证监会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此后,8名投资者认为其因王某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受到投资亏损,故诉至福州中院要求王某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造成损失的计算,是该案审理的关键。”福州中院经办法官徐晶介绍,被告王某某操纵标的股票的行为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且原告等8人在王某某操纵行为期间买入卖出标的股票,由此产生严重损失,故被告王某某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损失认定方面,福州中院依法对涉案操纵行为开始日、操纵行为结束日、操纵行为影响消除日进行审查分析,借鉴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关于基准日的确定标准对影响消除日进行合理限定,同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对原告等人因被告王某某操纵证券所致的投资损失进行核定,并据此判令王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投资者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维权索赔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全省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的判决,充分展现了操纵证券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对日后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也有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