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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顾服务问题多 合规底线要坚守
发布时间: 2024-08-21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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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摘要

  2024年3月-5月期间,投资者张先生被某投资咨询公司以一票赚回服务费承诺以及其他投资者盈利的截图吸引,分三次在该公司购买了共计2万余元的咨询服务产品然而,张先生在购买咨询服务后投资不断出现亏损。投资者认为该公司的前期宣传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不符,于是要求该公司全额退还服务费,但公司以已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为由,拒绝了张先生要求。双方退款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投资者遂向中证法律服务中心湖南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提出调解请求,要求该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

 

  二、主要争议 

  本次调解的主要争议有两点:一是该公司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宣传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二是该公司是否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尽到风险提示义务?

 

  三、调解过程 

  工作站在接到调解申请后,迅速组织调解员开展调解。首先调解员投资者详细了解其诉求。张先生表示,他在购买该公司投资咨询服务后并未获得预期回报,反而亏损了十几万,在意识到问题后第一时间提出了退费申请。随后,公司表示公司员工都是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公司已为投资者张先生提供数月服务,且合同中有明确的风险揭示和退费条款,如果投资者单方面解约公司需扣30%的违约金,故不能满足该投资者全额退还服务费的诉求。

 

  调解员在仔细查看投资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发现公司前期的确在产品推介上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的嫌疑。在聊天记录中,公司向投资者发送了诸如“一票赚回服务费、昨日合作,今日赚回”等诱惑性的宣传文字,并展示了其他投资者盈利的截图张先生造成了只要购买该公司的服务就能轻松获利的错觉此外,调解员还发现张先生对股票的买卖过程并不十分了解,在投资过程中缺乏独立分析判断能力,盲目听从该公司的建议导致其在投资中遭受损失。

 

  在全面细致地梳理案件事实后,调解员注意到公司的内控体系存在明显瑕疵。首先,服务期间内公司先后指派名工作人员向先生提供服务,其中部分人员并无投顾资质其次,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公司工作人员在前期营销过程中展示的过往荐股记录皆为盈利状态,并明确表示“签约客户平均收益在35%左右”“一票赚回服务费、昨日合作,今日赚回”等,且无任何风险提示,前述行为明显构成虚假营销。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基于以上事实,调解员认为该公司员工在展业中有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当对张先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经过多轮协商最终双方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四、案例评析 

  投顾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时,必须坚守合规底线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客服等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同时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人员应为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正式员工,取得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并且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投顾机构一旦发现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据内部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选择投顾机构服务时应牢固树立“买者自负”的理念,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投顾产品或服务始终牢记“入市有风险”,提高风险意识,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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